2022年国家公派留学简章公布

2022-05-03

2022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支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搭建中外人文交流平台,推动国家公派留学在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章  选派计划和主要项目
第二条  2022年计划选派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20000名。
第三条  主要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
2. 访问学者:3–12个月。
3. 博士后:6–24个月。
4.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
5. 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6–24个月。
6.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12–24个月。
7. 联合培养硕士生(在国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3–12个月。
8. 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相关项目规定为准。
9. 本科插班生(在国内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3–12个月。
第四条  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
留学期限一般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
资助期限一般根据留学期限、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般情况下,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一致,但二者并不必然相同。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不应超过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和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其中,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的,资助期限一般按个人申报期限确定,且不高于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
第五条  主要项目
1.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计划选派65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9600人,选派类别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4000人)和联合培养博士生(5500人);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计划选派100人,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
3. 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计划选派47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4.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计划选派900人,其中,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700人,选派类别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200人。
5. 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计划选派850人,其中国际组织实习项目550人,选派类别包括实习生、访问专家等;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300人,选派类别包括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6. 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223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7. 艺术类人才特别培养项目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8. 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计划选派300人,选派类别包括访问学者、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生。
9. 国外合作项目计划选派4700人。国外合作项目是指与外方机构签署协议并由中外双方联合评审、联合资助的项目,如国家留学基金委剑桥奖学金、中德(CSC-DAAD)博士后奖学金项目、与瑞典皇家理工学院合作奖学金、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等。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六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根据项目具体规定,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4.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 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 符合申请项目的其它具体要求。
第八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 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 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已办理放弃公派留学资格的除外)。
5.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拔办法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项目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推选单位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推选单位还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或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主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应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评审,确定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主要项目申请、录取时间
1. 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4月10日–30日申请,6月公布录取结果。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月10日–31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部分中外合作协议/项目需与外方合作院校/机构确认录取结果,公布时间略晚);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5月10日-31日申请,7月公布录取结果。
3. 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9月10日–25日申请,11月公布录取结果。
4. 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①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及地方合作项目(含已获批的地方创新子项目人员):5月1日–15日申请,8月公布录取结果。
②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按照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5. 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
①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单位或个人联系渠道全年随时申请,每月公布录取结果;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每年均需国际组织提供岗位后发布,全年随时发布。
②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所在单位合作渠道,9月1日-15日项目申请,11月公布获批项目;4月1日-10日人选申请,6月公布录取结果。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渠道根据协议施行。
6. 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3月20日–30日申请,6月公布录取结果。
7. 政府互换奖学金根据相应规定施行。
8. 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2021年10月1日-20日项目申请,2022年1月底前公布获批项目;2022年3月1日-10日第一批人选申请,4月公布录取结果;9月1日-10日第二批人选申请,10月公布录取结果。
9. 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3月10日–31日申请,5月公布录取结果。
10. 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9月1日-15日项目申请,11月公布获批项目;4月1日-10日人选申请,6月公布录取结果。
11. 国外合作项目根据相应项目规定施行。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  推选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办理预定机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本科插班生无回国服务期要求。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简章适用于2022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本简章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履行期间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简章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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